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企業破產重組期間訴訟權解析:程序規范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12-10 11:08:31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重組期間訴訟權解析:程序規范與實務操作
2025年,某新能源企業因技術迭代加速陷入債務危機,在申請破產重組期間,發現關聯方通過虛假貿易轉移核心資產。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成功追回價值2.3億元的專利技術,為重組成功奠定基礎。這一案例揭示了破產重組期間訴訟權行使的重要性。本文將從法律框架、訴訟類型、程序規范三個維度,系統解析企業破產重組期間的訴訟權利。
一、破產重組期間的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及司法解釋,企業進入破產重組程序后,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管理人作為法定代表機構,可代表企業參與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例如,在某房地產企業重組案中,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起訴施工方,要求返還超付的工程款,法院最終判決返還1.8億元。
管理人訴訟權限的邊界:
日常經營訴訟:涉及合同履行、知識產權侵權等常規糾紛,管理人可直接起訴。
重大資產處置訴訟: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實施,如某制造企業重組中,管理人擬出售生產線,需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
個別清償禁止原則: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重組期間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涉及職工工資、社保等優先債權除外。
二、破產重組期間的核心訴訟類型
撤銷權訴訟
管理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的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等行為。2025年某上市公司重組案中,管理人發現控股股東在破產前3個月將核心子公司股權以1元價格轉讓至關聯公司,遂提起撤銷權訴訟,法院判決撤銷轉讓行為,股權回歸破產企業。
別除權訴訟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如抵押權人),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某銀行在某物流企業重組案中,因持有企業倉庫抵押權,起訴要求優先受償,法院依法支持其債權本息共計1.5億元。
債權確認訴訟
債權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有異議時,可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某貿易企業重組中,債權人A公司主張債權金額為800萬元,但管理人僅確認500萬元,A公司起訴后,法院根據合同、對賬單等證據,最終認定債權金額為700萬元。
取回權訴訟
財產權利人要求取回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時,可提起訴訟。某電子企業重組案中,托運人主張一批貨物未交付,管理人誤將其列入破產財產,托運人起訴后,法院判決托運人取回貨物。
三、破產重組訴訟的程序規范
管轄法院的集中化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破產重組期間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轄。例如,某跨省連鎖企業重組案中,其與供應商的買賣合同糾紛、與員工的勞動爭議等案件,均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統一審理。
訴訟中止與恢復的特殊規則
破產申請受理前已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或仲裁,需中止審理,待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恢復。以某房地產企業重組案為例,其與購房者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進入訴訟程序,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后,管理人接管企業資料并完成債權申報核查,最終恢復審理并依法判決。
訴訟成本與效率的平衡
管理人需對起訴事宜進行全面評估,考慮訴訟成本、預期收益等因素。例如,某制造企業重組中,管理人發現一筆100萬元的債權因證據不足難以追回,經評估后決定暫不起訴,避免浪費重組資源。
四、破產重組訴訟的實務啟示
管理人專業能力的重要性
管理人需具備法律、財務、資產評估等綜合能力。2025年某上市公司重組案中,管理人團隊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優化債務結構,最終實現重組成功,債權人受償率從10%提升至65%。
司法介入的邊界
法院在重組程序中應堅持“中立裁判”原則,避免過度干預商業決策。例如,在重組計劃批準程序中,法院僅審查程序合法性,不干預商業條款合理性。
3 債權人權益保護的平衡
重組程序旨在實現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需防止個別債權人通過訴訟獲取不當利益。例如,某企業重組中,法院駁回了個別債權人要求優先清償的訴訟請求,維護了重組程序的公平性。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
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1-18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決:法律原則與案例分析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