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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勝訴后公司拒不執行?三步破解執行困局
時間:2025-12-12 14:58:00 來源: 作者:
勞動仲裁勝訴后公司拒不執行?三步破解執行困局
一、法律武器:強制執行權的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若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一條款為勞動者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救濟路徑,但需注意兩個關鍵前提:
裁決生效條件:非終局裁決案件,需雙方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未提起訴訟;終局裁決案件,用人單位需在收到裁決書后30日內未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申請時效限制:勞動者需在裁決書規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將喪失司法強制力。
案例佐證:2025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某科技公司拖欠工資案中,勞動者李某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仲裁裁決,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及補償金共計12萬元。因公司未在10日內履行,李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通過查詢公司銀行賬戶,發現其賬戶余額充足,遂直接劃撥12萬元至勞動者賬戶,全程僅耗時15個工作日。
二、執行程序:從申請到結案的全流程解析
第一步:材料準備與法院選擇
勞動者需提交以下核心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載明雙方信息、執行請求、事實理由)
生效仲裁裁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勞動者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下載)
法院選擇遵循“兩便原則”:
優先向被執行人住所地基層法院申請
若公司財產分散,可向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
第二步:法院執行措施的強制力展現
法院受理申請后,將采取以下措施:
財產查詢: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凍結公司銀行賬戶、股票、基金等財產。
財產處置:對查封的房產、車輛等不動產及動產,通過司法拍賣平臺變現。
信用懲戒:將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招投標等商業行為。
刑事追責:若公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延伸:2025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某餐飲公司拒執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在法院執行期間,通過個人賬戶轉移公司資金200萬元。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公司罰金50萬元。
三、執行困境突破:三大特殊場景應對策略
場景一: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
若公司確無財產,勞動者可采取:
追加被執行人:若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執行股東未實繳出資: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可申請執行其未繳納的出資。
申請破產清算:若公司符合破產條件,可向法院申請破產,通過破產程序分配剩余財產。
場景二:公司惡意轉移財產
勞動者可申請法院:
撤銷公司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場景三:跨區域執行難題
對于異地公司,勞動者可:
委托當地律師代理執行
通過“移動微法院”小程序在線提交申請
申請法院委托異地法院協助執行
四、實務啟示:從被動維權到主動預防
仲裁階段證據固化:在仲裁階段即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公司賬戶,防止后續執行困難。
執行階段財產監控:定期向法院提供公司財產線索,如新開銀行賬戶、新增不動產等。
法律風險防控:用人單位應建立合規管理體系,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雙倍工資賠償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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